龙邦环境紧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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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21 09: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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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2014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2014〕119号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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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2014〕119号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分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附则7部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废止。
环境保护部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环境保护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批准,或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国务院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请求。
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关键词: 龙邦环境紧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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