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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

环保验收

  • 分类:社会责任
  • 发布时间:2021-12-21 09: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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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
概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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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环保验收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2021-12-27 15:07:33    信息来源:

1、企业投产(运营)后,是否需要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应该办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体。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制作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所需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并对内容、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环保验收过程中不得造假。
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对生态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已发布火力发电、石油炼化、水利水电行业验收规范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等,应按照行业验收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环保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委托技术机构编制的环保验收(调查)报告的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托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托技术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可以以合同的形式约定。
2.施工单位能否自行监测?
有条件可以自己监控。验收监测应当在主要工程调试条件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期间的实际运行情况。 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作条件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己的人员、场所和设备进行自我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3.未验收或环保验收不合格能否投入生产或使用?
不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结论,对环保验收不合格的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验收意见。 如有问题,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交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通过经验验收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经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关键词: 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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